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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富翅门大桥房建项目施工(第FJ1合同段)

   日期:2018-09-27     浏览:70    评论:0    
核心提示: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富翅门大桥房建项目施工(第FJ1合同段)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宁波舟山港
 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富翅门大桥房建项目施工(第FJ1合同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设计20178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许[2018]112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 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路面工程的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sztb.gov.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舟山市富翅门大桥项目为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工程的起始段,其起点位于甬舟高速(G9211)富翅互通,对现富翅互通进行改造,路线沿东侧山坡布线,跨富翅门水道,终点位于岑港镇涨次村南侧,顺接拟建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并设岑港互通与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后期工程相连,近期与现状北向疏港公路连接。项目路线全长 2.01km,沿线共设置特大桥1493 米/1 座(双塔单索面斜拉桥,主跨跨径为340m),互通处,收费站处。

技术标准:本项目设计标准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桥梁宽度:主桥27.5m,引桥2×12.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大中桥、小桥、涵洞及路基1/100;其余技术指标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2 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

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即:宁波舟山港主通道(鱼山石化疏港公路)公路工程富翅门大桥房建项目施工(第FJ1合同段)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的土建(含安装及其他附属工程)施工完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及保修期保修等,其中岑港南服务区(建筑面积2139.94平方米)、岑港北服务区(建筑面积1062.72平方米)、岑港南互通泵房(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及岑港互通收费棚。

计划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4“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926日~2018930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szt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陆“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http://www..zsztb.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580-2280957;软件公司客服电话:4008503300;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384041593。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81025900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三楼交易大厅。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5.3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人民币6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投标保证金。

5.4根据舟招组办〔2017〕15号文件,投标人需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采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后上传,开标时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 CA锁参加开标会议,除按规定时间在系统中上传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外,同时还须备两份按规定密封的、内容与系统中上传并经加密的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送达开标现场。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具体内容详见舟招组办〔201715号文件,本次评标以电子评标为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和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sztb.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浙江舟山北向大通道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望海湾1号

联系人:沈工

电话:0580-8177128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3号中浪国际大厦B座10楼

联系人:乐科佩

电话:0580-2026320  13957216470(交通虚拟号:666470

传真:0580-2189255

 

 

 2018926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提供不少于35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2013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一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不含大中修,大中修项目指诸如提升改造、改善提升、维修、大中修等项目)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的房建工程的施工。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 20137 1 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2015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不含大中修,大中修项目指诸如提升改造、改善提升、维修、大中修等项目)房建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3、2015年7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4、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总工

1

1、具有土建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 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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