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已由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发改审批〔2012〕18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及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3合同段(K17+600~ K35+704)段爆破安全监理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舟山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dhggzy.c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工程路线起点位于鸭蛋山码头,起点桩号KO+OOO,终点与平东线相交,设徐家村互通,路线终点桩号K49+318,路线总长49.318km。技术标准:本项目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2m;桥梁宽度:有效净空与路基同宽;设计荷载等级: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大中桥、小桥、涵洞及路基1/100;其余技术指标均按现行公路及桥梁设计规范、规程、标准执行。
本次招标范围:实施桩号K17+600~K35+704段的隧道及沿线路基土石方爆破开挖全过程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为:全线土石方爆破开挖量约280万方,设主线隧道4座,金林便道隧道1座。
监理服务期约为24个月(根据土石方爆破作业进度同时跟进)。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企业资质: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
3.2项目总监: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范围具有Ⅰ(B)及以上,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爆破安全监理工作6年及以上,担任过按一个合同土石方总爆破量200万方及以上工程爆破安全总监或副总监(或驻地或副驻地)。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1 月 4 日~2017年 1月 10 日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zsztb.gov.cn进行网上报名,同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自行登陆“舟山市招标投标网”(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http://www..zsztb.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供与注册内容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送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登记,并购买CA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司,联系人:宋工,18951136839。
4.2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发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 1 月 24 日 9 时 00 分,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舟山市招投标中心(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三楼交易大厅。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代表(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其他处理。
5.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交通网(http://www.zsjtw.gov.cn)、舟山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zsztb.gov.cn)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和平村市汽车检测站院内
联系人:陈立冬
电 话:0580-8273665
招标代理人名称: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3号中浪国际大厦B座10楼
联 系 人:应璐言
电 话:15858077525(交通虚拟网:527525)
传 真:0580-2189255
附件3 资格审查要求
附件3-1 资 质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资 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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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 业 绩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业绩 |
2012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合同成功的完成过土石方总爆破量200万方及以上工程的爆破安全监理任务。 |
|
注:1、监理业绩证明文件以合同为准。
2、如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的监理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3、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未注明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工程规模,投标人还应提供经业主确认的有关数据信息。
附件3-3 主要监理人员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资历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范围具有Ⅰ(B)及以上,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爆破安全监理工作6年及以上,担任过按一个合同土石方总爆破量200万方及以上工程爆破安全总监或副总监(或驻地或副驻地),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1 |
自有 人员 |
2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具有公安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爆破安全监理工作3年及以上,年龄60周岁及以下。 |
2 |
自有 人员 |
注:1、主要监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年龄等信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复印件。
2、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指依法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投标人自有人员的监理人员应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监理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提供证明材料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其作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情况不予认可。
3、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经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则还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其监理经历不予认可。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在其他在建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含在建项目投标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和曾经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能在本项目任职。“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爆破作业完成(提供发包人证明文件)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如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更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业主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均视为有“在建项目”。
5、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如表中人员不能胜任所述工作,需增加监理人员,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费用。
附件3-4 履约信誉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履约信誉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工程项目的投标和建设过程中,无受贿、行贿行为发生(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4.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无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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