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国道 111 线(北京—漠河)腾克至甘河农场段一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第二次招标
招标编号: 2016- GC0664-1-FJSJ
二、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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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控制价上限(元) |
投标人名称 |
综合得分 |
预期中标价 (元) |
评标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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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94.68 |
1,121,000 |
推荐为第 1 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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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8.24 |
1,123,360 |
推荐为第 2 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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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州基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73.19 |
1,119,820 |
推荐为第 3 中标候选人 |
三、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无
四、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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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 1 中标候选人 |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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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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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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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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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 2 中标候选人 |
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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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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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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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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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 3 中标候选人 |
北京方州基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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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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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 |
王迎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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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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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 :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监督机构: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 22 号
电 话: 0470-8235662
招 标 人: 国道 111 线腾克至甘河段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 22 号
联系电话: 13948808818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 8 号
联系电话: 0471-6509189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24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