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编号:20180426AHSL0313 。
二、招标人:安徽水利蚌埠分公司。
三、招标内容: 安徽 省 蚌埠 市 和顺沁园春Ⅱ标 工程 河砂材料 采购,本次计划采购量约10000方,拟选择两个中标单位。具体详见招标清单。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专票);
2、具有招标采购产品的经营范围;
3、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合格供方投标无效。
五、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索取招标文件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并符合资格要求者,请于2018年5月2 日至2018年5月6日自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需于投标前在投标现场现金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份(不退)。下载须知如下:
1.下载网址:http://www.cahsl.com,登陆后进入“招标平台”模块的“招标文件下载”版面下载。
2.下载步骤:①点“下载”键;②阅读“招标文件下载须知”并同意;③填写报名信息;④下载招标文件。
3.下载说明:
①下载人必须真实填写报名信息,无报名信息或投标单位名称与下载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投标无效。
②如有招标答疑及补遗,招标人将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本平台发布,请投标人自行及时下载,未下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4日9时0分,逾期送达将被拒收。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安徽水利 蚌埠分 公司和顺沁园春项目
地址: 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与航华路交叉口
联系人:黄晓燕 18055231283
2、投(开)标地址: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学府路100号和顺大厦1613室
联系人:郑超 电话:1565522102
3、招标监督部门: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和顺大酒店商务楼
电话:0552-3826303 邮箱jiancha3950303@qq.com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招标人 |
安徽水利蚌埠分公司。 |
2 |
项目名称 |
安徽 省 蚌埠 市 和顺沁园春Ⅱ标段 工程。 |
3 |
招标内容 |
河砂材料 采购,拟选择两个中标单位,具体详见招标清单。 |
4 |
踏勘现场 |
请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凡参加投标的单位均视为已对现场进行了充分了解,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勘察现场联系人:黄晓燕 18055231283 |
5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
6 |
投标文件份数及密封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分别密封提交,且密封的包装袋必须注明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投标单位名称,否则将被拒收。 |
7 |
投标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于投标前提交如下材料供招标人验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及招标文件工本费原件、营业执照原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投标文件无效。 |
8 |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4日9时0分,逾期送达将被拒收。 投标地点: 安徽水利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学府路100号和顺大厦1704室 。 |
9 |
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地点:同投标地点。 |
10 |
评标办法 |
有效最低价法评标 |
1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采用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且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账,投标人在转账时须在“转账单附言”栏中注明“招标编号及投标编号, 安徽水利和顺沁园春Ⅱ标段工程河砂材料 采购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万元整。投标保证金转账账户如下: 户名: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淮河水利专业支行。 |
12 |
合同履约保证金 |
中标价的5% |
13 |
招标控制价 |
含税招标控制价为: 1450800 元,其中可抵扣的增值税率为: 17 %,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 210800 元,不含税招标控制价为: 1240000 元. 投标人的不含税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税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
14 |
查询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
|
网站: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二)、投标须知
1、招标文件的答疑与补遗
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指日历天,下同)收到的要求答疑的函件予以答复
1.2.招标文件发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的任何时间,招标人可以通过补遗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1.3.如有答疑和补遗,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在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cahsl.com),请投标人自行查看和下载,并打印和签字盖章后装订于投标文件中,否则按无效标处理。答疑和补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均需要书面形式,任何口头或电话咨询等非书面形式均无效。
2、投标文件的编制
2.1.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需采用A4纸印刷,编制目录和页码,分别装订成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盖章,且不得使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投标文件的编制顺序和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
3、投标保证金
3.1.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3.2.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投标有效期满(先到为准)后十天内退还至投标单位账户(不计算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3.3.若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拒签合同;
3.3.3.中标人未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3.3.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3.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4、投标: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将被拒收。
5、开标:招标人将于开标时间在开标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6.1.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2.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评标,评标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有效最低价法”评标,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有效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本次招标拟选择2个中标人,且要求统一中标价,由评标小组以非公开方式,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不高于其中的“有效最低价”为基础,确定一个用于选定中标人的“拟中标价格”。按照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有效投标人发出询标函,凡接受“拟中标价格”并现场进行书面承诺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并且两家单位供货量各占总量的二分之一。若投标人出现不同的税率时,评标价=不含税报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4.评标小组认定无效标情况: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标处理:
6.4.1.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4.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4.3.不含税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税招标控制价的;
6.4.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内容漏缺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6.4.5.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4.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4.7.采用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的;
6.4.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6.4.9.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的;
6.4.10.如有招标答疑和补遗,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答疑和补遗打印和签字盖章后装订于投标文件中的;
6.4.11.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
6.4.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4.13.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提供虚假文件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6.4.1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及要求的。
6.6.如招标文件规定选择2个及以上中标人,且要求统一中标价的,则由评标小组以非公开方式,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不高于其中的“有效最低价”为基础,确定一个用于选定中标人的“拟中标价格”。按照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有效投标人发出询标函,凡接受“拟中标价格”并现场进行书面承诺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6.7.推荐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小组依据评标办法,推荐足够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认为需要时将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6.8.如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被否决时,招标人将组织重新招标或转为议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6.9.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招标人有权中止或取消招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7、定标、中标通知与签订合同
7.1.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接受其投标。
7.3.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 10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其他内容
8.1.凡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均被理解为自愿遵守本招标文件条例的单位;
8.2.本次招标活动中形成的一切文字和资料都将构成后期签订合同的一部分;
8.3.未报名索取招标文件或未规定交纳招标文件工本费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概况
和顺沁园春Ⅱ标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便利。
(二)招标采购清单,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要求、执行标准 |
单位 |
数 量 |
备注 |
1 |
砂 |
河砂 |
产品合格,符合规范要求,厂家提供产品质保书、合格证等资料 |
M³ |
10000 |
投标人负责运输途中的地方关系协调,承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前的运输风险;材料必须按指定地点卸料。数量为暂定量,最终以实际进场验收合格量结算。 |
本次招标拟选择2个中标人,且要求统一中标价,由评标小组以非公开方式,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不高于其中的“有效最低价”为基础,确定一个用于选定中标人的“拟中标价格”。按照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有效投标人发出询标函,凡接受“拟中标价格”并现场进行书面承诺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并且两家单位供货量各占总量的二分之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质量及供货需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供货能力及产品质量及中标数量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
(三)招标主要要求
1、技术要求:河砂含泥量不应大于3%;
2、投标报价包含将合格产品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保险费、利润、税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3、产品价格变动风险承担:单价为固定单价包死,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4、招标采购清单数量为估算数量,具体需求量以现场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5、开标时投标人提供河砂样品(2KG,密封包装并盖单位公章)送至开标室,开标现场不提供样品的投标文件无效。实际供货质量与样品质量不符,不予验收并责令退场,取消供货资格;
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材料全部供齐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
7、若卸货地点为地下室顶板处则指定车型为瑞沃106或金刚608等小型车辆,其他卸货区域不作要求;
8、场内进出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车辆带泥土进入施工现场,雨天车辆必须经过门口冲洗设备进行冲洗干净,方可离场;
9、验收方法:中标人按招标人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供货,由招标人项目材料员、施工员共同按照中标人在开标现场提供的材料样品验收并填写收料单,做为结算依据,若发现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招标人有权拒收。若产品符合要求,双方签字齐全后,此单作为材料工程量结算依据,投标人结算时,必须出示收料单,否则招标人不予结算。(材料进场后必须由招标人项目部指定的人员验收、开收料单,否则不予结算);
10、货款支付方式:无预付款,材料质量检测复试合格后,中标人凭招标人开具的收料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招标人办理入帐手续,每月20日前结算当月实际供应量,结算完成后次月30日前付本次验收合格货款的80%,合同完成三个月内付清货款(无息)。
11、投标人未经过招标人同意,供货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如造成工程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2、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物资采购计划”当日算起,在两日内货到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供货时间。
13、现场随机抽样,并在监理见证下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若出现不合格现象,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处以合同价5%的罚款,且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中标人不能满足招标人质量及供货需求,招标人有权根据投标人供货能力及产品质量及中标数量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
15、其它要求:(1)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允许更换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需向招标人提出更换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更换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违约责任:壹万元/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擅自更换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图纸(若有):无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
4.1 投标文件封面
安徽水利和顺沁园春Ⅱ标 工程
河砂材料采购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20180426AHSL0313)
投标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2 目录
序号 |
资料名称 |
页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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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标函
致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1、我单位已认真研究了和顺沁园春项目工程 河砂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愿意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可抵扣的增值税率 %]的总报价(详见投标报价单)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如果你单位接纳我单位的投标,我单位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并在你单位要求期限内交付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产品且产品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3、我单位同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遵守本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文件始终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
4、我单位理解,你单位不保证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的声明。
5、随同本投标文件,我单位出具投标保证金为:4万元。我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资格: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拒签合同;
(3)中标后未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4)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相互串通投标的。
6、我单位已知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付款;并承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如低于投标文件所报的税率,同意由你单位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差额部分的1.2倍冲抵。
投标单位(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注册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 量 (暂定)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合价 |
备注 |
1 |
砂 |
河砂 |
M3 |
10000 |
|
|
1、投标人负责运输途中的地方关系协调,承担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前的运输风险,材料卸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2、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进场验收合格量结算。 |
不含税总价 |
大写: (小写: ) |
||||||
可抵扣的增值税率 |
% |
||||||
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
大写: (小写: ) |
||||||
含税总价 |
大写: (小写: ) |
4.4 投标报价表
本次招标拟选择2个中标人,且要求统一中标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质量及供货需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供货能力及产品质量及中标数量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4.5 授权委托书
致: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沁园春Ⅱ标 工程 河砂 采购招标活动中,以本企业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并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兹证明。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日 期: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地址: 。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至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_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7 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序号 |
客户名称 |
产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万元) |
交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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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投标单位近三年类似业绩一览表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4.9、投标单位资格证明资料
(投标人自定义格式,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10、其它资料
4.9.1、招标答疑和补遗确认(如有招标答疑和补遗,请投标人将答疑和补遗打印并签字后装订于投标文件中)
4.9.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可以提高其竞争力的其它资料(投标人自定义格式,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第五章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材料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材料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甲乙双方就 河砂材料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采购清单》:
名称 |
型号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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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或优于招 标文件规定的 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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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人民币: 元(¥ 元) |
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中的单价为含税价,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以及与货物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
1.3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地方关系协调,承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前的运输风险,材料运至现场必须堆放整齐,便于清点数量。
1.7 技术要求: 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满足设计、使用以及验收要求。
1.8验收方法:中标人按招标人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供货,由招标人项目材料员、施工员共同验收量方,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开具收料单,作为结算依据。(材料进场后必须无灰尘,未经招标人项目部指定的人员验收、开收料单的,不予结算)。
第二条 履约担保
2.1甲方 要求 (要求√□ 不要求□)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现金等形式。乙方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2.2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银行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5%,待材料全部供齐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
第三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的约定
3.1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货物包修期限为: 无 ,包换期限为: 无 ,包退期限为: 无 , 以上三包期限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如在乙方交货之前曾向甲方交付样品的,则乙方交付的货物,不但需满足第3.1条质量要求,且需达到样品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及时将其撤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3.3 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检报告。
3.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5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 无
乙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3.6 乙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7 乙方须在每批货物送达前 1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并加盖甲方 项目印章。
3.8 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 个工作日内认可质量问题或与甲方共同将货物送到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国家或省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予配合或甲乙双方不能共同指定同一国家或省市有资质鉴定机构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将货物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检验费及检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若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3.9 乙方承诺其交付的产品是其有权销售、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的产品。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10 乙方所供货物在卸货及交货过程中,应当满足国家及甲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货约定
4.1 乙方应按本合同采购清单约定的货物总量、型号等,准备好充足的货源,无论甲方何时提出交付要求,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送货通知后 1 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内将指定的货物如数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
4.3 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7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4.4 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 1 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推迟时间累计不超 3 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
4.5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 和顺沁园春Ⅱ标段施工现场 ,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与原送货地点相距 15 公里以内,运输费用不变。
4.6 交货风险:货物在交付甲方验收前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约定
5.1 在甲方向乙方按合同结算货款前,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的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
5.2 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合规,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应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等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3 如乙方按前款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开具发票名称须为甲方全称,货物种类较多的必须在发票上逐行列清货物明细,不能写“货物一批”。如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清单”。若乙方因提供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4 乙方每批货物按约定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预付款,材料质量检测复试合格后,中标人凭招标人开具的收料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招标人办理入帐手续,每月20日前结算当月实际合格供应量,结算完成后次月30日前付本次验收合格货款的80%,合同完成三个月内付清货款(无息)。
5.5 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 /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
5.6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采购货物结算总价 /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付清。
5.7 甲、乙双方开票信息如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甲方单位名称(全称):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0300711790416H
地址、电话: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 0552-3950279
开户银行:建行蚌埠市车站支行
账号:34001626508050112720
乙方单位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6.1.1 向乙方提供货物临时保管、装卸场地。
6.1.2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6.1.3 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货物送达后的搬运、装配和调试,解决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
甲方现场代表: 黄晓燕
职务:物资设备科长
联系电话:18055231283
如现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6.1.4 在甲方书面确认具备货物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申请后 日内完成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验收日期未验收视同甲方验收完毕。
6.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6.2.1 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解决送货前后需要乙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乙方对现场代表及其授权的其他代表签字确认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
乙方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如需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2.2 乙方应对派往现场进行有关服务、作业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货物购买相应的人身、财产保险,乙方人员的伤亡及相关材料、设施、设备事故责任、财产损失及赔偿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涉及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装卸,或者是使用特种设备应有专业人员操作。
6.2.3 乙方已充分了解送货地点、道路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二次运输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货物价格及货物运输、储存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既定条件而导致的价格变更、交付货物时间的延长申请将不被甲方批准。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欠缺或损坏的,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
6.2.4 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5 货到现场后甲方验收前,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除因甲方原因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及其相关修理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6.2.6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二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装配图、随箱清单、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
6.2.7 根据现场提供的堆放场地条件,自行解决搭设办公及堆放用室,并自行保管材料及有关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8 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乙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乙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
6.2.9 承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未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概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保修责任约定
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商品经更换后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顺延。
7.2 乙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商品保修期内,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 / 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3 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部件损坏或故障,乙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维修成本费用。
7.4 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7.5 货物保修及保修期:按货物随箱保修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修协议》约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交货合计25天或以上的,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10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另行采购与迟延货物同种类型的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 30 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2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2 %的违约金。
8.3 乙方供应货物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应按第8.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货物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货物的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物约定价款 3 % 的违约金。如货物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3% 、但未及5% 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5 % 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 ,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10 % 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4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8.5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第7.2条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 3 % 的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6 货物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相应货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8.7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后 3 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8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货物的货款。
8.9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交付的货物按合同约定价格的 50 %结算,同时,甲方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10 %的违约金。
8.10 任何一方未经本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 5 %的违约金。
8.11 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
第九条 合同变更约定
9.1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货物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9.2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确实需变更产品规格、质量、包装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3 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9.4 当甲方需求货物总量发生变化而甲方按照第1.4条单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9.4.1 货物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9.4.2 货物总量增加时,直接增加合同总金额,增加额为增加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9.5 甲方对合同货物数量作出的调整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获悉的甲方额外交货要求,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9.6 甲乙双方对产品价格变动的其它约定: 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9.7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第十条 合同解除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形。
11.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11.4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有关本次货物采购的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挂号邮件以及特快专递发出。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甲方或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的通讯地址处即为有效送达。甲、乙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4 甲方委托 丁涛 代表甲方进行全面管理,行使甲方授予的管理权利,乙方应服从 甲方 的管理。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4 份,甲方执_3_份,乙方执_1_ 份。
14.6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7 合同订立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锦江大酒店西侧锦江商务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1、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供货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如造成工程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收到甲方“物资采购计划”当日算起,在两日内货到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供货时间;3、现场随机抽样,并在监理见证下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试,若出现不合格现象,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处以合同价5%的罚款,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质量及供货需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供货能力及产品质量及中标数量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5、 ①乙方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允许更换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需向甲方提出更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②乙方更换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违约责任:壹万元/次。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