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物资管理规定和项目施工需要,现对我部工程所需聚羧酸高性能缓凝型减水剂采用公开询价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公开采购。请有意向的供应商仔细阅读询价公告信息后,于开标前在网站进行报价。
1、报价资料加盖公章后发QQ邮箱553617214@qq.com。
2、报价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5日12时,过期不候;
3、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SG0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进场路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8983155355 邮箱:553617214@qq.com
4、外加剂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 |
技术指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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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固量(%)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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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气量(%)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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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g/cm3) |
1.0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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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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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浆流动度(mm)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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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水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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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结时间差(min) |
初凝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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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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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碱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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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离子含量(%) |
≤0.6 |
4.1 减水剂应满足国家标准GB8076-2008的规定。
4.2 减水剂应选用质量稳定且能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产品;减水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4.3 为了确定减水剂对当地骨料和胶凝材料的适应性,请报价人进行实地调研并根据询价人的安排进行试验。
4.4减水剂采用1.5%掺量。投标单位按胶凝材料1.5%的掺量计算报价,即混凝土中的减水剂实际掺量要折算为1.5%。实际使用要求根据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后若掺量不为1.5%的,按照试验掺量折算至1.5%掺量的数量进行结算,即实际结算价=供货数量×(1.5%÷实际掺量比)×中标单价。投标单位报价应充分考虑1.5%的计算报价掺量与试验掺量的差异。
5、对报价人资格要求:
5.1 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5.2 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应在5万吨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3 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
5.4 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和管理制度;减水剂须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产品认证证书,所生产的产品应具有近三年(2013-2015年,下同)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合格证书;省部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等。
5.5 供货业绩和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最近两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5.6 其他要求:不接受近两年内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货商;不接收已清退出铁路市场和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发生过法律诉讼的投标人。
5.7 本次采购数量暂定为800吨,货款每月结算一次,供应周期为本月16日至次月15日,每月16日对账结算,每月付到货金额的95%,余款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期为6个月。
6、投标报价单
投标报价单
致: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花都至东莞高速公路SG0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不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含税单价(元) |
品牌 |
掺量 |
备注 |
减水剂 |
聚羧酸高性能缓凝型 |
吨 |
17 |
1.5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